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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,犯罪分子通过非法交易、租赁或借用等手段获取银行及支付账户,作为犯罪资金的结算工具,严重损害了公众的财产安全。为有效防范此类风险,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结合相关案例发布了以下风险警示:
一、银行及支付账户应由个人实名注册并使用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交易、出租或出借这些账户,也不得以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进行账户的开立。
二、切勿因短期利益而出售或出租账户,或参与转账和套现等行为,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,面临刑事和行政处罚,同时也可能遭受金融、电信及信用等多方面的惩戒。
三、切勿因亲友关系而违规借出账户,无论是否有实际收益,均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非法交易、出租及出借账户的误区澄清表
请广大市民妥善保护个人账户信息,拒绝任何形式的非法交易、出租或出借账户的行为,积极劝阻周围亲友的违法违规行为,共同维护支付安全及自身合法权益。如发现账户被冒用或存在异常交易,请立即向开户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: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为其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
如单位犯前述罪行,将对单位处以罚金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第一款规定处罚。
如同时构成其他犯罪,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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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交易、出租或出借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及互联网账号等,也不得提供实名核验的帮助;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、账户、账号等。”
第四十四条规定:“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,违法所得将被没收,公安机关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;如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,处以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以不超过十五日的拘留。”
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明确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交易、出租或出借支付账户。”
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:“支付账户不得透支、出借、出租或出售,不得利用支付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非法活动。”
来源:移动支付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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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列表(8条)
这篇文章提醒我们要更加关注账户安全,不能随意出租或借用自己的账户。
最近骗子太多了,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,保护好自己的信息!
支持协会的警示,希望更多人能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。
我觉得加强身份验证也是一个不错的办法,防止他人非法使用。
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租借账户的风险,希望大家能转发这篇文章!
这让人想起之前的新闻,希望通过宣传能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。
真心觉得这种非法交易太影响社会风气了,希望能加强打击力度。
有没有建议的措施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账户?